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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警簡介

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說明

  1. 依據101年 11月8日行政院第3322次院會指示,政府部門提供之開放資料(Open Data),不但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更可強化各級政府間或各部會間之決策品質。並要求各部會提供之開放資料,需滿足民眾之實際需求,及方便各式平台之讀取。本計畫響應政府政策,推動政府災害示警資料之流通與應用。
  2. 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建置目的為彙集國內各機關提供之災害防救共通示警資料,並以開放格式對外提供,其格式依循國際OASIS(Advancing open standards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組織所制定之CAP V.1.2 (July, 2010)規範。本平台之內容,均經資料發布單位確認後,可提供公眾公開、自由加值使用。
  3. 本平台將以帳號及固定IP管控之方式提供使用者點對點介接服務。申請為本平台之使用者,須確實閱讀與了解本平台的免責聲明文件(詳如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免責聲明),並具備提供災害示警訊息傳播之伺服器設備或網路服務能力或軟體服務能力。使用者填寫申請單,取得本平台授權後,方始介接本平台資料。
  4. 本平台為確保系統正常運作,得修改設定、提供內容及下載限制,如造成使用者之損失,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免責聲明

一、目的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便利國人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公開資料,提高政府資訊資產透明度,建置民生示警公開資料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鼓勵個人、企業及組織(以下簡稱使用者)運用公開資料創造知識資產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規範。

二、公開資料

本平台提供資料之相關機關(機關表列詳如本頁下方,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經審認後,除特別註明限制公開外,均提供公眾公開利用(public domain)並自由使用。

三、平台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1. 本中心及各機關於本平台的公開資料屬於公眾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宣稱版權所有。
  2. 使用者可對本平台提供之資料重製、改作、編輯、以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但不得宣稱加值衍生物為政府官方產品或本平台提供,也不得將加值衍生物或使用者本身自己的資料仿製成政府官方產品、服務或宣稱為本平台提供。
  3. 本平台名稱、視覺化圖徵或圖徽的使用受商標法保護。使用者使用本平台名稱、視覺化圖徵或圖徽時,不得宣稱或暗指為本中心或各機關的從屬單位。使用者如指明未經變更本平台的內容或指明直接連結本平台網址,則允許使用本平台名稱、視覺化圖徵或圖徽。其他使用方式則需獲得本中心或各機關之明確的書面許可。
  4. 使用者使用本平台資料時,應特別注意各項資料的發布時間及其時效性,其加值衍生物之內容及數據應確保與本平台上之資訊一致。當本平台之資訊更新後,使用者應在最短時間內配合更新。
  5. 使用者應自行承擔使用本平台資料的全部風險,使用者如因使用本平台公開資料而遭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時,本中心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6. 本中心及各機關如因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無法提供使用者公開資料時,造成使用者因此所生損害或損失,本中心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7. 本規範未詳盡之處,或另有糾紛爭議等,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公開資料終止提供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及各機關得隨時終止提供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向本中心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 (一)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 (二) 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中心及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利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 (三) 本中心及各機關所公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本平台提供資料之機關如下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經濟部水利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